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河科技学院名人档案管理,真实反映名人的面貌,维护名人的历史地位,充分发挥名人档案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管理中的作用,并为今后的历史研究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下列人员:
(一)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教育家;
(二)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对本单位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五条 名人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和凭证,也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六条名人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原则是名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生平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应收集归档。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保存的名人应归档材料须交档案馆保存;名人本人保存的各种奖状、证书、证章、聘书、字画、实物等,在自愿的前提下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可以接收、代管形式保存。
第九条 档案馆接收名人档案材料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清单一式二份,分别保存。
第十条 名人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生平传记材料:自传、回忆录、获奖情况等;
(二)音像类:参加各类活动和家庭生活中重要的照片、录像带、光盘等;
(三)实物类:奖状、证章、证书(荣誉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研
成果获奖证书)、聘书、任命书等;
(四)信件类:重要公务来往信件等;
(五)手稿类:著作手稿、讲话稿、日记、工作笔记等;
(六)著作类:论文集,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的教材,为其他书籍撰写的前言、后记,纪念文集;
(七)新闻、事迹类:国内外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的采访报道,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对名人的评价材料;
(八)与名人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材料与文书、科技、专题和声像档案有交叉的,以文书、科技、专题和声像档案为主。也可采取多套制、复制或备考表注明的办法分别归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应当科学分类,遵循文件材料的客观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真实地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原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馆参照《黄河科技学院档案立卷制度》的规定,开展名人档案的整理工作,并编制相应的卷内目录和检索工具。名人档案中照片、光盘等的整理工作,可参照声像档案整理方法。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保管,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建立名人档案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档案馆应当参照《黄河科技学院档案利用制度》严格规范名人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名人档案的作用,保障名人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名人档案一般不对社会开放。名人本人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馆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九条 利用名人档案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 名人利用本人的档案,享有优先权,档案馆应提供方便。
(二) 其他单位、个人利用名人档案,须经名人本人同意,并经本单位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
(三) 个人捐赠的档案,如本人要求,可对其中需要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剪裁和转借;不得私自复印,确需复制的,必须经本人,已故名人经其配偶、子女或合法继承人同意,并经本单位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名人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出应经名人本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对借出的名人档案应及时催还,对归还的档案认真清点,如发现缺损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并及时追回或补救。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名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并注意收集利用效果,进行利用效果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