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档案馆借阅本单位(部门)移交的档案材料,如果需要摘抄和复印,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员同意,方可复印。 借阅本单位(部门)以外的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借阅相关档案应通过以下各主管部门:
(一)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经财务处有关领导批准。
(二)查阅基建档案,必须经建设指挥部有关领导批准。
(三)查阅党务类档案,必须经党务系统有关领导批准。
(四)公、检、法单位查阅学生情况,应先通过学校保卫处。
第三条 毕业生查阅学籍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来馆查阅。
第四条 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学籍档案,应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及有效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传真或电话查阅概不受理。
第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由相关部门陪同方可来馆查阅。如需要摘抄或复制,须经学校同意,档案馆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摘抄或复制。
第六条 本校教职员工借阅档案时,严禁拆卷、抽页、涂改、圈划、加点、批注,不能私自摘抄和拍照,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校酌情处理。
第七条 学校档案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经学校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严禁转借并限期归还。归还档案时,经当面检查清点无误,予以注销,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及泄密现象,可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校酌情处理。
第八条 档案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九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