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学校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学校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影响的会议、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学校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涉密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档案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保管、编研、利用。
第九条 学校对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校高层会议(在学校发展中具有决策、指导性意义的会议)、教学工作会、合作交流会等会议活动;
(二)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应当明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负责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收集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等;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收集、保管范围统一管理。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学校同意后施行。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一般与责任部门履行其他职能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档案门类划分、分类方法与全宗内档案保持一致。确有必要的,设立专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归档。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不论是否设立专题进行管理,都应当建立专题目录。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责任部门应当对移交进馆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通过编制检索工具、建立检索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学校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责任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资源开发力度,通过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形式,充分发挥档案价值,并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